南通市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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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件 号:{pnum}
    发布时间:01 1 2005 12:00AM
    颁发部委:{pbumen}
    执行时间:01 1 2005 12:00A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1]199号)、《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我市医疗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特规定如下:
    
    一、 医疗废物种类和范围
    
    (一) 临床废物
    
    1、 破损的体温计、废针头、压舌板等废弃器材
    2、 手术、包扎残余物;
    3、 一次性医疗器具;
    4、 污染的纱布、绷带、脱脂棉等废敷料;
    5、 废弃的病区卫生清洁用擦布、拖布等;
    6、 报废药物、药品;
    7、 化验检验废弃物、废弃标本。
    
    (二)传染病区废物
    
    1、传染病区临床废物;
    2、传染病区的果皮、果核、罐头盒、饮料瓶、手纸等。
    
    (三)废水处理污泥
    
    (四)医疗单位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废物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敷料等。
    
    二、 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服务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由各医疗单位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场)(持有省以上批准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确立服务关系。运输、处置费用在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内,由委托与被委托单位协商,实行市场调节。
    在市区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场)或新的工业废物焚烧处置厂前,所有的医疗废物统一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由南通市清源工业废物综合处置厂集中焚烧处置。
    
    三、 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及最终处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交叉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严禁医疗废物流失、扩散和对环境的污染。各有关单位要在人员、资金、设施等方面给予安排、落实。
    
    四、 对可再生利用的一次性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卫生厅《一次性医疗用品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 从事医疗废物回收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省环境保护厅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向南通市卫生局申请卫生审验,经审批发证和卫生审验批准后,方可从事该项活动。
    严格禁止将一次性医疗用品擅自交(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未经卫生审验批准的回收加工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医疗废物的回收和处置活动。
    
    六、 医疗单位应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等专人管理制度,在固定位置设置医疗废物贮存场地或密闭式医疗废物收集箱。要求分隔明显、避风雨、防火、防扬散、防渗漏和设有明显识别标志。
    医疗废物的收集、包装,应统一采用两种颜色的污物袋,黄色袋装临床垃圾、传染区垃圾,其它医疗废物用黑色袋。
    
    七、 医 疗废物运输单位应持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照危险物品的运输管理规定安全运送到目的地。
    各医疗单位医疗废物的转移,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一九九九年第5号令),在医疗单位与运输车及焚烧接受单位之间应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应实行全过程管理,以确保医疗废弃物从产生到处理的整个过程中,达到全封闭、现代化的处理效果,不再产生二次污染。
    
    八、 医疗单位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必须重视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的收集、交接、处理登记制度与日记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按规定及时向南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南通市卫生局上报统计数据。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厂(场)在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医疗废物的特殊性,须建立相关的卫生防护、待处置医疗废物管理、消毒等配套的管理制度。
    
    九、 医院废水处理的污泥,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处置:
    
    各医疗单位废水处理的污泥按照《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第18.4.3款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堆放干化后,含水率降至75%以下,经卫生检测合格后,再行规范处理。
    
    十、 医疗废物贮存、处理处置设施和场所应加强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关闭、转作它用或拆除。确有必要闲置、关闭、转作它用或拆除的,必须报请市环保局、市卫生局批准。批准后,其场所的有关设备、土地以及残余的医疗废物必须进行妥善处理,对设施、土地彻底消毒,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十二、医疗废物的收集、转移、处置、回收加工等各个环节都应处于市卫生、环保部门的监控之中。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收集、转移、处理、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将按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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