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区县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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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件 号:淄政办发〔2008〕33号
    发布时间:2008-03-14
    颁发部委:淄博市人民政府
    执行时间:2008-03-14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张店区、淄川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高青县、高新区的生活垃圾由淄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市环能电厂)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生活垃圾的运送数量,加强运输管理,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结算支付方式
  (一)严格核定区县城市生活垃圾最低运送量。有关区县、高新区城市生活垃圾最低运送量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张店区440/日或16.1万吨/年,淄川区140/日或5.1万吨/年,周村区135/日或4.9万吨/年,临淄区150/日或5.5万吨/年,桓台县65/日或2.4万吨/年,高青县30/日或1.1万吨/年,高新区40/日或1.5万吨/年。生活垃圾产生量发生变化时,由市环卫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核定,进行调整。
  (二)认真做好生活垃圾运输管理工作。区县、高新区环卫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从转运站(中转站)运至市环能电厂;个别单位和个人确需自行清运的,须到所在区县环卫部门办理运输手续。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是密闭式或压缩式,载重量为6吨以上。运输车辆要统一编号,统一车体颜色,统一标志。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要保持密闭、整洁和完好,做到定人定车;驾驶员持工作证上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行驶。严禁生活垃圾撒漏和渗沥液滴漏。
  (三)认真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工作。为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全面收集,最大限度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区县、高新区生活垃圾实际运送量低于核定的最低运送量时,按照核定的最低运送量结算;高于核定的最低运送量时,按实际运送量结算。市环能电厂负责生活垃圾运送量的计量,并由区县、高新区环卫部门认可,市环卫管理部门监督。计量的运送量开具三联单,市环卫管理部门、区县及高新区环卫部门和市环能电厂各执一份,与环境监测报告一并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审核与结算的依据。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月审核一次,每季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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