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
马鞍山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减少垃圾在收集、清运过程中的污染,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是指将生活垃圾(含经营和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实行的集中收集管理。
第三条 本市建成区(包括向山镇街道、采石街道)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驻军部队、学校、商店和居民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主次道两侧单位、门点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居民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居民小区,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小区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四)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五)未交接的居民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六)其他各单位由其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影剧院、广告经营单位和学校,应当结合各自的放映、广告发布和教育活动,积极开展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宣传活动。
第六条 生活垃圾袋装可以采取以下收集方式:
(一)定时上门收集。单位或居民将生活垃圾装入塑料袋内,扎紧袋口,放在门外,由街道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环卫专业单位定时上门收集;
(二)定点、定时投放。单位或居民将生活垃圾装入塑料袋内,扎紧袋口,放在门外,由街道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环卫专业单位定时上门收集;
(二)定点、定时投放。单位或居民将生活垃圾装入塑料袋内,扎紧袋口,每天定时送到指定地点,或采取定时摇铃投放。
袋装垃圾由收集人员送到垃圾转运站。
第七条 垃圾袋装使用的塑料袋,可以自备,也可委托环卫部门代为订购,但不得使用破损或强度不够的塑料袋。
第八条 在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或个人,由区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组织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不实行垃圾袋装而乱扔、乱倒生活垃圾的个人,每次处以5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道路或户外场地倾倒生活垃圾的,机动车每车次处以1000元的罚款;非机动车每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混入袋装生活垃圾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本规定收集和运输袋装生活垃圾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还没有人留言
笔名: | |
标题: | |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