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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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件 号:常政发[1996]67号
    发布时间:04 2 1996 12:00AM
    颁发部委:常州市人民政府
    执行时间:04 2 1996 12:00AM
 

常州市市区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市区有机垃圾袋装化(以下简称垃圾袋装化)管理工作,提高居民住宅小区及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质量,进一步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小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垃圾袋装化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区垃圾袋装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常州市规划国土管理局负责垃圾收集房的规划选址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垃圾袋装化的宣传发动、落实单位或人员收集居民产生的袋装垃圾、垃圾收集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垃圾收集房内袋装垃圾的日产日清,收集、清运沿街单位、居民的袋装垃圾以及垃圾收集房的消杀等工作。
各区特种垃圾管理所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单位、公共场所(含道路两侧)无机垃圾的收集、清运管理工作。要在每个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协商设置12个零星无机垃圾收集点,报区城管办批准和市城管办备案后,投入使用,并要及时组织清运,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四条 居民住宅区内垃圾收集房的布局要便民、合理。垃圾收集房式样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有门窗,有上下水管道,有墙、地砖,有收集容器。在垃圾收集房窗口处要有规范性告示,袋装垃圾的投放时间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垃圾收集房周边空地要绿化。
对于适应居民要求开展上门代为收集服务的,可在住户自愿的前提下适当收取上门收集服务费,上门收集服务费收取标准为:基本标准(一档)每户每月1元,每增加一个楼层增收0.2 元(有电梯的减半)。

第五条 居民的生产垃圾要滤干、扎紧袋口,并投放到垃圾收集房容器内 。
居民住宅小区内没有设置垃圾收集房的、沿街单位、居民的袋装垃圾要先放在室内自备的垃圾容器内,待垃圾收集车行至门前时,投放到垃圾车内。

第六条 居民的建筑、装璜等无机垃圾,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有偿清运至零星无机垃圾收集点内,收费标准按常州市物价局常价涉(936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要根据垃圾房内容器的容量,增加每天的清运次数,每天清运不得少于两次,确保垃圾收集房容器内不满溢,并做好清运后的卫生工作。

第八条 垃圾收集房、袋装垃圾收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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