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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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件 号:哈政发法字〔2005〕18号
    发布时间:06 16 2005 12:00AM
    颁发部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执行时间:06 16 2005 12:00AM

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建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就市区内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事建筑垃圾(含建设、铺设、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泥、弃料及废弃物,下同)运营的车辆,应当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备密闭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并取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悬挂车辆牌照,不准有超载、超高装载、超速行使、闯红灯等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行驶,并按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倾倒建筑垃圾。
  每日6时至22时不得运输建筑垃圾(因抢险、救灾等特殊需要除外)。

四、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清除轮胎上的泥土,不准携带泥土在道路上行驶,不准遗撒、丢弃建筑垃圾。

五、自2005年9月1日起,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加装密闭化运输装置。
  车辆加装密闭化运输装置,应当到具有车辆改装资质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加装,并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六、自2005年9月1日起,在本市市区内运输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对殴打、辱骂执法人员或者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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